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19-11-12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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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大力实施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推进我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我省《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dxffzc@163.com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5106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9年12月5日。
附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推进我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 “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简政放权、便民利企。2020年底前,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有效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五位一体”新型消防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消防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为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
(一)简化消防行政许可办理。工程投资额在 100(含)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含)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群众可通过“粤商通”、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小程序和移动端等途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营业。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的时限,从十个工作日压减为五个工作日。依托国家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消防行政许可电子证照、法律文书,群众可在线下载和自主打印,实现“一步都不跑”,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时,只需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网上服务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一次提交,审批数据全网共享,法律文书互信互认,违法行为相互抄告。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提供消防技术上门咨询服务,对遗失消防行政许可文件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经核实确认后即时补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等配套制度。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共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商事登记信息,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出台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有关从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办、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进消防产品市场化。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将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积极培育本地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方便省内生产企业就近、便捷开展认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消防产品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应当将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开展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退出、永久禁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消防安全新型监管体系
(四)实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举报投诉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的抽查、上级督办核查、严重失信单位的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消防监督检查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探索采取实地检查和在线监测等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抽查。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针对不同履责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浮动调整抽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管控。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与各级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点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典型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风险,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可以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应类型场所的抽查比例。要加强对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结果分析和应用,结合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大数据分析等,合理确定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落实部门联合整治。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参与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整治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信息互通和联动机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不得做出许可决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建设,发挥其参与社会消防管理的积极作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信用监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以消防信用积分制为基础的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的消防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定,评定结果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和 “信用广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实现互信互认消防信用记录,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消防安全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重点考虑,以及优先享受消防安全便民服务。对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提升消防信用监管效能。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处理消防信用评定异议和申诉,为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 “互联网+监管”。消防救援机构依托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综治信息系统、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建设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运用消防大数据平台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和预警,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科学研判单位履责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物联网设施、设备建设和应用,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新型消防监管手段,提升监管高效化、精准化水平。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畅通消防大数据平台与“粤省事”、“粤商通”等政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渠道,实现“火灾防控一张网、指挥调度一张图、公众服务一门户、数据处理一中心”。(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属地政府按权限组织消防、应急、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和建筑物或场所的管理使用主体、消防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失火案件、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办理。消防部门要把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将带有区域、季节、行业等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调查涉及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订或提出建议。(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九)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效能。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后,即可通过网上递交申请,在线上传注册材料,选择快递寄送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方便群众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完善 “粤省事”消防服务、96119举报投诉热线、火灾隐患“随手拍”、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建设统一查处平台,落实查处和奖励制度,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实施消防站开放线上预约、消防知识在线培训,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拓展消防队(站)职能,为群众提供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火灾隐患整改指导、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开通火灾损失线上申报,合理确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减少火灾现场封闭对单位场所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纳入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范围和评价体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公众安全科技普及活动,以及科技旅游景点、青少年科技素质教育基地建设等范畴,通过财政投资建设、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拓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渠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全民消防安全培训积分档案。宣传部门要鼓励、支持、推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提供消防公益宣传和消防安全志愿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 “安全技能提升工程”。(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消防执法能力建设
(十一)织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综治全科网格管理,合理确定网格消防监管任务,科学配置网格力量,健全网格员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激发网格员工作动力。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赋予政府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等组织消防巡查、协助执法职能。各级政府要依法厘清基层消防救援机构、行业部门、公安派出所、网格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监管职责,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的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管责任体系。(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要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统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系统自动生成量裁意见,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初次违法或者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已自查发现并正在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进一步明确临时查封、责令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探索网上缴纳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线上申请解除临时查封、进入查封现场整改、复查、恢复使用或营业等执法服务。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行为。规范执法音视频记录管理,通过轨迹、语音、画面等要素,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严禁选择性执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消防执法队伍管理机制。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消防执法队伍岗前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制度,完善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严格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员队伍建设,建立以法制审核为中心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消防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 “人情案”、“关系案”。落实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十四)压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科学论证和精准确定治理对象、治理措施,完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对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消防执法工作协调和部门职责衔接机制,统筹解决制约消防执法的重大问题。消防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各级监察部门要将政府及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日常监察范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明确改革方案、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落实经费保障,结合机构改革和 “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工作不落实,推动改革缓慢,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十七)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平稳有序推进简化审批、强化服务等有关工作。要坚持底线思维,动态研判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隐患,及时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发挥改革主推手作用,认真梳理改革任务,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八)强化法制保障。抓紧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消防执法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障碍,推动消防法制创新,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法定程序报立法机关作出调整;涉及调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省有关部门先行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后,报省政府统一向国家争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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